卫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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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32号案件名称
卫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卫民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32号被执行人:卫民,男,1964年08月21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绛县汾海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民。本院在执行与卫民、新绛县汾海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一案中,经查明,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卫民、新绛县汾海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坚审判员 杨红军审判员 孙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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