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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松建筑装备租赁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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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603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省青松建筑装备租赁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省青松建筑装备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603号起诉人:安徽省青松建筑装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刘集乡八里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58506646N。法定代表人:童立林,系公司经理。起诉人安徽省青松建筑装备租赁有限公司对王开明提起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67800元和违约金13560元,合计81360元,并加倍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8日,王开明因施工凤台县“华城国际9#、11#楼项目工程需要,与起诉人就钢管、扣件等材料的租赁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0001346,具体内容见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安徽省青松建筑装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开明在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九条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1、向淮南市(手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2上打有对勾)。本案争议的解决第1项,当事人已经书面选择仲裁(手写),并且明确约定由淮南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虽然也勾选了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双方产生争议时进行仲裁的意愿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安徽省青松建筑装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王玉芹审判员 岳古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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