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邓伟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黑0521执1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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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黑0521执1702号案件名称
李薇、邓伟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薇;邓伟东;张海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521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李薇,女。被执行人:邓伟东,女。被执行人:张海峰,男。本院在执行李薇与邓伟东、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伟东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邓伟东在集贤县邮政储蓄银行602681001200283XXX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邓伟东在集贤县邮政储蓄银行602681001200283XXX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子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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