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2民初12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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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民初129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2民初1296号之一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南京洞开发区富豪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7221731X6。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红,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某某,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吴某某,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同年9月23日,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拟与被告黄某某、吴某某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某某、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5元,减半收取计147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两项合计2742.5元,由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亚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素贞书 记 员 谭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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