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葛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882号案件名称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葛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葛丽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82号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丽丽,女,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龙物业公司)与被告葛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建龙物业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建龙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徐士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金日、刘灿军等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861号 下一篇 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与辽阳县兴隆镇卫生院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