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葛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882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葛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葛丽丽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82号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丽丽,女,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龙物业公司)与被告葛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建龙物业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建龙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徐士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