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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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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2414号
  • 案件名称

    李雅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雅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2414号申请人:李雅杰,女,汉族,住长春市。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天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雅杰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雅杰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5518-1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环江县支行、账号:X),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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