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卢清森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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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监1号案件名称
董某某、卢清森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董平;卢清森;韩军利;王新昌;张有家;李晓宏;旬邑县外贸小区业主委员会;陈世民;许胜利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邑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监1号 原告许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旬邑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卢某某、董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了(2019)陕0429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应当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9)陕0429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院 长 王峰光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萱2021042912019102120190429501 201904295010202104291197305116104291973051117141970010261042919700102149619670530610429196705301715197111166104291971111633721970040461042919700404041419531210610429195312104177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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