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晟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47号案件名称
黄骅市晟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骅市晟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47号申请人:黄骅市晟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南大街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99561780Q。法定代表人:孙福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保安北路2011号桃园商业大厦6层C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K2HX5。法定代表人:赵东洋,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黄骅市晟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90279.8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晟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晟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279.88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不需要续行轮候查封。轮候查封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期限。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家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