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鹏、孙中付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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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635号案件名称
纪鹏、孙中付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纪鹏;孙中付;阎秀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635号原告:纪鹏,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孙中付,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阎秀芬,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纪鹏诉被告孙中付、阎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016.00元,减半收取计150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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