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建、陈济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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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447号案件名称
陈敏建、陈济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敏建;陈济南;杨学农;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447号原告:陈敏建,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文,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济南,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杨学农,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271号左家塘街道办事处7楼。负责人:孔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宏,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陈敏建与被告陈济南、杨学农、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敏建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以及对全案进行梳理后重新起诉,原告陈敏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济南、杨学农、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敏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济南、杨学农、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建撤回对被告陈济南、杨学农、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陈敏建负担。审 判 员 刘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刘 媛代理书记员 谢听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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