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风支公司、刘世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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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521号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风支公司、刘世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风支公司;刘世伟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风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新洲路交界第一世界广场塔楼18楼D2。负责人:曾代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世伟,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风支公司与被执行刘世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刘世伟名下辽B×××××号车辆一台,该车辆逾期未检验,大道报废标准,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该车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另冻结被执行人刘世伟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金额1.3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扣划。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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