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书得、襄城县光合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139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执1395-2号
  • 案件名称

    杨书得、襄城县光合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书得;襄城县光合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5执1395-2号申请执行人:杨书得,男,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襄城县光合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泰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录伟。申请执行杨书得与襄城县光合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25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书得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坚审判员  朱**恩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