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岳庭、赵振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09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098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岳庭、赵振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岳庭;赵振国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岳庭,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赵振国,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 申请执行人孙岳庭与被执行人赵振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8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振国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岳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振国赔偿申请执行人孙岳庭车辆损失费170000元;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申请执行费2450元,案件受理费182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振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振国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赵振国的银行存款3102.86元,将其中1827.5元转为案件受理费,1275.36元转为申请执行费。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赵振国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岳庭,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赵振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0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顾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