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巨永、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74号案件名称
张巨永、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巨永;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张锡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张巨永,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崔尔庄镇大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73889839C。法定代表人:张福凯。被执行人:李连花,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崔尔庄镇大垛庄村。被执行人:张锡铎,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崔尔庄镇大垛庄村。本院在执行张巨永与张锡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巨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775元及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锡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名下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张锡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锡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名下银行、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锡铎名下有车辆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去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锡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其名下未有不动产。5、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去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锡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其名下未有不动产。6、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张锡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名下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公积金。7、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锡铎名下的车辆。8、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9月1日、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锡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名下银行、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三、四、五次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9、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张锡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0、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存款19599.65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的名下。11、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张锡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采取的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锡铎、沧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李连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牟秋岭、叶松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854号 下一篇 杨秀兰、何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快执结案通知书(2021)陕0104执58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