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模锋、熊忠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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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456号案件名称
李模锋、熊忠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模锋;熊忠琴;沈涛;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1456号 原告: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16)住所地:旬阳县XX镇XX苑XX号楼。法定代表人:杨荣耀 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明科(风险部经理)被告:熊忠琴,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11275645被告:李模锋,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体号码:61242XXXX808135357被告:沈涛,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0424563X。原告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忠琴、李模锋、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成 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廖 斐书 记 员 武 杰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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