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晋文与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财保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财保97号案件名称
匡晋文与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匡晋文;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财保97号 申请人:匡晋文,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62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2429X8。法定代表人:王形文。申请人匡晋文与被申请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匡晋文于2021年9月17日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匡晋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程政清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振军与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813号 下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杨茂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1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