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酉兵、欧阳辉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6执恢4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恢415号案件名称
郑酉兵、欧阳辉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郑酉兵;欧阳辉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6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郑酉兵,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辉雄,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酉兵与被执行人欧阳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126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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