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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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150号案件名称
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150号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本院(2021)陕0122民初214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转宏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4.78元,其中1144.78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上交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21)陕012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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