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7执270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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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270号之九案件名称
白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某某;罗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7执27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7执2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登记的五菱牌陕KV****汽车(车辆识别代号:****0506)。现被执行人罗某某已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登记的五菱牌陕KV****汽车(车辆识别代号:****0506)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白永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聪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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