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卫民、周民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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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269号案件名称
曾卫民、周民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曾卫民;周民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02民初1269号原告:曾卫民,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周民强,男,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曾卫民与被告周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卫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民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卫民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84800元(以上三笔借款利息要求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顺延照计);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担保费。被告周民强未予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曾卫民与被告周民强系朋友关系。周民强因投资需要和生意周转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并出具3份借据,分别为:①2008年5月16日借款1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借期3个月,逾期按月利率8%计算;②2008年8月9日借款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期2年,逾期按月利率5%计算,按季结息;③2008年8月28日借款1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期2个月,逾期按借期内利息计算;以上共计借款40000元。2015年11月23日,原告曾卫民(甲方)与被告周民强(乙方)、案外人李军良(丙方)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甲方曾卫民于2008年8月9日、2008年8月28日分别两次共计借款叁万元给周民强,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叁分,以下两笔款项周民强又转借给李军良。鉴于朋友关系,以下款项一直拖延未付,现甲、乙、丙三方达成还款协议:1、以上借款李军良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息给周民强,以便周民强偿付曾卫民全部借款本息。2、如果李军良食言不守承诺,自愿承担每天叁佰元的罚息,并自负一切法律后果。”2010年12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400元,2011年8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1600元(包含2016年8月1日,曾卫民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周民强还来利息3500元,2018年5月29日,曾卫民收到李军良代被告支付的利息10000元),2014年8月18日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6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共偿还了利息46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酿成本次纠纷。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曾卫民与被告周民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应按约还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月息为3分或5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利息计算如下:①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29846.67元;②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58560元;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29153.33元。以上三笔利息共计11756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6000元利息,尚欠利息71560元。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卫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7156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曾卫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被告周民强负担1100元,原告负担2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堂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敏书 记 员 喻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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