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永刚、黄升华、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67号案件名称
史永刚、黄升华、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史永刚;黄升华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5执567号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5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史某某、黄某某刑事退赔一案。该判决内容第三项载明“责令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汉中市XX房XX中心退赔贷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2元(除被告人黄某某愿意通过本院退赔的人民币60000元外,再退赔人民币135000.02元)”,因被执行人史某某、黄某某未履行刑事退赔义务,执行标的为135000.02元,本院遂立案受理。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史某某正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史某某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073.27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史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某某在招商银行有存款190.76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469.19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史某某、黄某某暂无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史某某、黄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 本院共扣划的2733.22元刑事退赔款,汉中市XX房XX中心已全部领取。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史某某、黄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英利皮革商行、刘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4民初14984号 下一篇 苗伊军、武生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22执1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