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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永刚、黄升华、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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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67号
  • 案件名称

    史永刚、黄升华、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史永刚;黄升华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5执567号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5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史某某、黄某某刑事退赔一案。该判决内容第三项载明“责令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汉中市XX房XX中心退赔贷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2元(除被告人黄某某愿意通过本院退赔的人民币60000元外,再退赔人民币135000.02元)”,因被执行人史某某、黄某某未履行刑事退赔义务,执行标的为135000.02元,本院遂立案受理。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史某某正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史某某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073.27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史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某某在招商银行有存款190.76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469.19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史某某、黄某某暂无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史某某、黄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    本院共扣划的2733.22元刑事退赔款,汉中市XX房XX中心已全部领取。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史某某、黄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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