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利尔家居有限公司、罗佳丽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26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终2619号案件名称
上海奥利尔家居有限公司、罗佳丽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奥利尔家居有限公司;罗佳丽;陈亮;张正贤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6民终2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奥利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377号4幢901-1024室。法定代表人:林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为维,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佳丽,女,1987年6月2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亮,男,1982年7月11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上诉人罗佳丽、陈亮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正贤,男,1963年2月10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方红,女,1966年11月7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系张正贤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奥利尔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利尔公司)、罗佳丽、陈亮因与被上诉人张正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奥利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全部反诉请求,驳回张正贤全部诉讼请求;张正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我公司变更承揽人没有依据。1、我公司带张正贤参观工厂的行为并不构成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仅是为了展示奥利尔公司的规模及品牌,并不代表我公司将受自我约束。案涉合同并未约定整木定制产品必须由浙江萨芬戴家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芬戴公司)加工生产,罗佳丽在签约前也明确告知张正贤我公司及关联工厂的情况,奥利尔公司、萨芬戴公司、浙江天宏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浙江尚美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美公司)均为我公司总经理父子投资或承包经营的工厂,我公司组织自己管理的下属分厂负责制作加工定作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2、天宏公司是我公司股东周展雷负责经营的公司,我公司不存在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加工的情况。萨芬戴公司与天宏公司的管理人员、加工设备、生产加工流程均相同。二、一审法院认为我公司未按约通知张正贤验收白坯导致其无法判断实木多层板品牌,构成根本性违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1、陈亮已经多次催促张正贤查验白坯,我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2、兔宝宝板材背后仅有部分位置存在标志及二维码,加工切割后并非所有已切割的木制品白坯均可看到完整的兔宝宝标志。我公司提供的视频证据已对包裹进行拆解,找到存有完整二维码的板材扫描确认为兔宝宝正品,同时所检测的板材甲醛释放量也符合E0级。兔宝宝厂家已对送检产品真实性作出认定,对于剩余产品可通过对比鉴定的方式确定是否为兔宝宝E0级板材。一审法院未查清白坯的外观、白坯上漆后的外观以及二者的区别,罔顾我公司提出的鉴定及勘验申请,未查明我公司使用的实木多层品牌是否为兔宝宝E0级。3、双方约定的整木定制产品的原材料并非全部为兔宝宝板材,一审法院不能因张正贤对部分板材的质量存疑而直接判定全部合同因我公司的违约行为解除。三、一审法院判决张正贤仅赔偿第二批木制品的损失并以最终结算单确定该批木制品的价值为141998元无依据。案涉产品系定制产品且已加工完毕,张正贤解除合同必然造成该产品无法再次销售的损失。张正贤应支付剩余全额货款以赔偿我公司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2、张正贤在明知整木订制品由天宏公司加工生产的情况下继续验收第二批白坯并同意支付相应货款,表明其已认可天宏公司加工生产的整木订制品。现其又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提出解除合同,存在过错,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且张正贤未按期支付货款导致我公司承担货物仓储费用、人工管理费用等,应对我公司进一步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正贤答辩称:1、奥利尔公司陈述不实且未提供全部微信聊天记录,罗佳丽从未告知奥利尔公司有三个分厂,仅凭合作协议也不能认定天宏公司是奥利尔公司的分厂,天宏公司与萨芬戴公司的地域、规模、工艺、设备、管理均不同,奥利尔公司在实地考察时也未引荐、介绍天宏公司。2、奥利尔公司在书面合同签订前的宣传介绍中,已经将萨芬戴公司作为案涉产品的定制厂家进行引荐,宣传的内容具体明确,因此我方才选择与奥利尔公司合作。后各方一致约定案涉产品不外包给合作商,不给奥利尔公司附属工厂做。3、白坯验收不仅包括多层品版品牌,还包括对原木木制品进行材质平均宽度、是否有虫蛀腐烂、是否经过开裂工艺处理等项目进行查验,因此我方才将该环节作为主要的合同权利。但奥利尔公司将合同90%的量全部做完包装以后才安排我方去现场查验,使查验失去了合同的目的和意义。关于陈亮通知查验的问题,奥利尔公司仅提供对其有利的微信内容,如果仅凭陈亮通知的时间,张正贤自行前往萨芬戴公司将根本查询不到产品,因为生产地点已经擅自改变了。且产生争议后,罗佳丽答复无法查看到兔宝宝标志。我方询问兔宝宝客服,其也表示深加工之后就无法鉴定。奥利尔公司现在称上完油漆以后可以扫描显示,但在此前从未提出,其申请鉴定也早已无意义。4、我方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因奥利尔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奥利尔公司自行承担。罗佳丽、陈亮答辩称,奥利尔公司的上诉符合事实,具有法律依据,认可其上诉意见。罗佳丽、陈亮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正贤对罗佳丽、陈亮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费用由张正贤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产品只能交给萨芬戴公司完成有误,合同对此未有约定。奥利尔公司作为销售公司,其所有生产都是下属工厂进行,无论哪个分厂生产的产品,均由奥利尔公司作为质保主体。2、一审法院以2020年10月18日作为过错节点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张正贤与奥利尔公司在2019年9月就已讨论去天宏公司看现场事宜,10月12日到天宏公司是对第一批木制品进行验收,工厂也是在张正贤认可的情况下继续生产。12月9日张正贤又去天宏公司验收了第二批木制品,2020年3月张正贤同意货品进场安装,仅是要求对材料指标进行测试,并未对实际负责的生产地点提出异议。3、案涉合同仅表述“罗佳丽、陈亮为自然人担保,对本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连带责任”,没有明确是对张正贤的合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对奥利尔公司的合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直接认定罗佳丽、陈亮应对奥利尔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有误。即便认定罗佳丽、陈亮为奥利尔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罗佳丽、陈亮为奥利尔公司员工,在业务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合同中所谓担保非罗佳丽、陈亮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迫于业务考核压力为留住客户而签字。且相比罗佳丽、陈亮在此单业务中的提成,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过重,显失公平。张正贤答辩称:1、天宏公司不是奥利尔公司或萨芬戴公司的分厂,我方从未听说过天宏公司,也没有讨论过去天宏公司看现场,2019年10月12日我方被带到厂之前一直认为是去萨芬戴公司验收白坯。2、我方对实际生产地一直存疑且多次提出异议。而陈亮欺骗称厂家是同一家,只是地区不一样,在此情况下我方才将剩余的10%制品下单,但在第二次勘查现场时,我方与现场管理人员杨厂长交流当中获悉其对合同约定的品种、罗马柱采用原木等一无所知,也不知道白坯生产完需要我方查验而直接进入了下一道工序,至此我方发现奥利尔公司根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罗佳丽、陈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懂得担保的后果,合同约定罗佳丽、陈亮对本合同全部内容负连带责任的约定当然包括但不限于对奥利尔公司的合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罗佳丽、陈亮的上诉请求。奥利尔公司对罗佳丽、陈亮的上诉请求未发表意见。张正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张正贤与奥利尔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的《上海奥利尔整木定购合同》;2、判令奥利尔公司返还张正贤485000元,承担损失250000元及利息(以73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罗佳丽、陈亮对奥利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奥利尔公司、罗佳丽、陈亮承担。奥利尔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张正贤赔偿奥利尔公司损失906181元;2、判令张正贤支付利息(以906181元为基数,自提起反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张正贤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9日,张正贤因其别墅装修需定制木制品而到奥利尔公司的展厅参观,奥利尔公司的员工罗佳丽接待了张正贤夫妇。同日,罗佳丽通过微信向张正贤妻子尹方红发送了“萨芬戴全屋整木定制-上海紫园360度实景展示”“萨芬戴上海宝华别墅全屋定制360度全景展示”,称“这是我们工厂做的木饰面完工后在客户家拍的实景效果”,邀请前往参观。2018年7月30日,尹方红在微信中询问“萨芬戴和奥利尔?”,罗佳丽回复“萨芬戴是工厂名称,奥利尔是品牌”“是一家公司”“萨芬戴主要是家具板(版)块,奥利尔整木定制版块”。2018年8月1日,尹方红在微信中询问“是你们派人安装,还是委托第三方安装?”,罗佳丽回复“我们自己团队设计、生产、安装,包括完工后的质保”“我们是一家专业做高端整木定制的公司,是有自己专业的安装团队”。2018年8月9日,尹方红要求罗佳丽发送原设计图纸的报价单,称“好做个横向比较”“当然也会考虑企业的工艺、规模、设计力量等因素”,当罗佳丽询问对报价有什么意见时,尹方红提出“价格太高了,比全实木的还贵”,罗佳丽称“我们公司的品质您是看过的,不能光看总价……公司是否有能力接这种大宅做”,尹方红回复“就是因为考虑到你们施工能力才继续与你联系,那如果说价格偏离太远也只能忍痛割”,罗佳丽又称“工厂也都是自己的工厂生产,各方面管理等做的比较严谨”。2018年8月30日,罗佳丽询问“几号去工厂考察?”,尹方红回复“我们会最后选二家去厂里考察”,罗佳丽建议“要不看完工厂在(再)谈?因为工厂实际生产、管理、品质等因素,也是很重要的方面”“您全面衡量完后,才更有比较”。尹方红询问“这个厂已(与)周总什么关系?”,罗佳丽回复“工厂是70岁老父亲在操心,上海是儿子周总在管理”“奥利尔旗下一共有3家工厂,总厂在温州苍南,主要生产家具和木饰面及新品研发。另外两家工厂是辅助总厂木饰面生产的”。尹方红又询问“你们的雕花是不是发到东阳加工的?”,罗佳丽回复“不是的,您去我们工厂看就知道了,我们自己工厂有50名雕刻师”“这就是我请您看工厂的目的,您看过东阳批发加工的角花,在跟我们老师傅雕刻的角花做对比,立体感、花型各方面,我相信您是能明显感受到差异的。”2018年9月4日,罗佳丽在微信上告知尹方红公司最终定价8折优惠,询问是否安排这个周未去工厂,尹方红表示会认真考虑。2018年9月6日,罗佳丽在微信上再次邀请张正贤夫妇去工厂考察。2018年9月13日,尹方红在微信上要求“发送公司的地址定位和厂的地址”,罗佳丽发送了“浙江萨芬戴家俬有限公司”的定位。2018年10月8日,尹方红在微信上向罗佳丽提出“我们要到厂里去一趟”。2018年10月14日,罗佳丽带领张正贤夫妇到浙江省苍南县参观考察了萨芬戴公司,张正贤夫妇对萨芬戴公司较为满意。2018年12月4日,罗佳丽在微信上向尹方红发送了合同初稿,在此期间陈亮也参与了与张正贤方的洽谈。2018年12月5日,尹方红在微信上询问罗佳丽“你们多层实木木饰面做的时候是不是直接在兔宝宝E0级板上做油漆还是在表面上贴木皮?”,罗佳丽回复“我们会贴木皮,这样才平整,直接的集材是不平整的”。尹方红又询问“陈亮是不是你们外包的合作商”,罗佳丽回复“不是”“他是我们公司员工”“我们的产品不允许外包”“我们1个总厂2个分厂,根本不需要外包”。尹方红又询问“昆山金大元什么情况”,罗佳丽称“昆山金大元是奥利尔附属工厂做的,您家的东西,签的协议我们敢外包吗?”。2018年12月13日,尹方红在微信上要求罗佳丽“总之我们的项目你和陈亮要总体把控,工期和质量”。2018年12月13日,张正贤作为甲方,奥利尔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就整木定制事宜签订了《上海奥利尔整木定购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安装整木定制的地址是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北上海至尊5号;第二条约定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预估整木定制总金额为2520210元,整木定制单价、折扣在报价清单中已确定,图纸深化过程中因现场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产生出入或应甲方需求的产品增减项,乙方提供《项目变更单》与深化图纸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新增产品按报价清单中约定单价与折扣计算,如在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整木定制款式或增减整木定制面积,双方应办理修改变更,以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变更单或签证单及深化变更后图纸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因变更不明而导致的甲方损失。整木定制详细报价表和整木定制深化图纸(或有项目就更单或签证单)、色板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木定制深化图纸设计与生产,甲方对乙方的整木定制图纸签名确认,乙方则按签名确认的整木定制图纸生产及安装;第四条付款方式中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5%作为预付定金,乙方完成深化图纸,甲方签字确认,最终确定整木定制总价,支付至该总价的35%,乙方白坯生产完成,甲方完成对白坯的验收工作,确认与合同报价清单无误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支付至整木定制总价的50%,货到现场后支付至总价的80%,安装验收结束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总价的95%,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一次性付清;整木工程深化图纸完成后,根据实际整木深化图纸、变更单或签证单,以及甲乙双方确认的单价、折扣率,据实结算;第六条担保条款中约定陈亮、罗佳丽为自然人担保,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连带责任;第八条对定制木制品的材质进行了特别约定,其中第1点约定实木多层品牌为兔宝宝EO级,芯材:柳桉芯;第11点约定木面贴皮可以选择红橡木、樱桃木、柚木、黑胡桃、桃花芯和楸木,不另行增加费用;第九条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约定生产过程中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材质及品牌组织生产,产品运达现场后,甲方随机对产品进行破坏性检查,检查材质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发现以次充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拒绝付款,并退还所有已付货款,追究乙方合同总金额的双倍罚款;生产工期按合同约定期执行,每迟延一天,罚款2000元。张正贤和奥利尔公司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罗佳丽和陈亮在合同的担保人栏内签名,奥利尔公司制作的报价明细表经张正贤签名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次日,张正贤向奥利尔公司支付125000元。2019年7月28日,张正贤对调整定制内容后的深化图纸予以确认。奥利尔公司制作了《北上海至尊5号深化后最终结算单》,总价为1391181元,张正贤、尹方红分别于2019年8月1日、8月2日在该结算单上签名。尹方红在结算单上签署意见:1、本结算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2、最终结算价待送货至现场后,按实际数量和相应的单价进行确认。3、付款方式等仍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2019年8月1日,张正贤向奥利尔公司支付360000元。事后,案涉合同中第一批次木制品(约占90%)由奥利尔公司在天宏公司租赁的经营地生产制作。2019年9月4日,陈亮在微信上告知尹方红“预计安排在中秋节后去温州工厂看护墙板的半成品”。2019年9月27日,张正贤在微信上询问陈亮“什么时候可以来看白坯?”,陈亮回复“明天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号二十九三十号也可以去看,然后呢节后的话应该是一号二号三号放假,四号五号六号都可以看,就这样的你看定哪一天”,张正贤在次日回复“定好后通知你”。2019年10月2日,陈亮在微信上询问尹方红“是四号还是五号六号,到温州是几号,你看看定一下,大概定下时间”“我是可能四号在温州,你们如果四号方便的话就过来”。2019年10月3日,陈亮在微信上询问张正贤“您看哪天去工厂,我明天去温州工厂,确定好哪天通知我”。2019年10月6日,张正贤在微信上给陈亮发送“明天我们准备去看白坯,应该到哪里下车”,陈亮回复“我陪你们一起吧”“我昨天刚从温州回来”。2019年10月11日,陈亮在微信上给张正贤发送“张总,我们星期天去工厂吧”。2019年10月12日,罗佳丽带领张正贤夫妇到位于浙江省瑞安市的天宏公司租赁的经营地生产车间查验定制木制品白坯,因当时木制品已上漆,大部分产品已打包,张正贤未能验收到白坯。张正贤对木制品不在萨芬戴公司生产制作提出异议,陈亮解释厂家是一致的,只是厂的地区不一样。2019年10月17日,陈亮在微信上告知尹方红按合同约定验收白坯后应支付到总金额50%即695000元,已收款485000元,应付款210000元。尹方红回复下星期回启东再安排。2019年10月18日,尹方红与奥利尔汪工程师在微信上确认了案涉合同中第二批次下单的木制品明细(约占10%)。2019年10月22日,尹方红在微信上要求罗佳丽提供“瑞安那个厂”以及奥利尔、萨芬戴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企业章程,表示“你们应该说是一致的,只是厂的地区不一致,那么想看下股东构成是怎样的”,并称“心里有两个疙瘩,第一个是合同约定看白坯的,但没有看到”“第二个是约定要看兔宝宝E0级柳桉芯,木皮是我们来选择的。”“但最终看到的就是所有的已经有序号的成品,怎么判断是E0级的?怎么判断是柳桉芯的?怎么判断木皮是我所选想要的来选择的?那天杨总说贴的是杂木木皮,我们在合同约定当中没有杂木木皮这项内容。”“第三个疙瘩是当时考察的是萨芬戴这个厂,为什么大老远选择你们厂,看到你们厂的设施、历史,包括管理,所以我们想把这产品交给你们。如果当时展现出来的就是这个厂的这种设备和工艺,那我绝对不会选择”“如果说你们现实上确实这个工厂生产工艺或者生产线调整了,是不是应该提前通知……,是不是要进行重新考察,是不是应该尽个告知义务”“现在给我的感觉就是生米煮成熟饭,你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就是这个感觉。所以,陈亮说要付款,我现在心里疙瘩还没有解开。所以我现在为什么一定要看下第二批货是个怎样的生产过程,还有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现在只能现在通过一些辅助手段来证明你们给的解释是合理的。”2019年10月24日,罗佳丽在微信上告知尹方红“问了公司,后面下单的产品可以按照您的要求分批次的发您要的内容给您。您的质疑,我们会发文件给到您。”10月28日,尹方红在微信上向罗佳丽和陈亮发送“对于北上海至尊项目我们业主提出几个问题1、为什么考察地在苍南的萨芬戴,而实际生产在瑞安的另外一个厂?2、合同约定生产到白坯通知业主到厂验货,可我们到厂看到的几何(乎)全是成品,怎么解决?3、木饰面约定木皮由客户自己选择,但生产时也未通知到我们。4、第二批下单的产品目前进展如何?能否按照我前面的要求执行?这一系列的事情希望能有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陈亮回复“产品正在下料阶段,白坯成型一定会把照片和视频上传”“第一个问题我出个文件相股东关联证明盖二个公司公章发您”“第二个问题希望您能谅解一下,解释也是苍白无力,产品材质有疑点可以采样证明”“第三个问题,所有空间产品下单前我们都一一和您一起确认并签字色样,木皮材质”,尹方红回复“我签字确认的色样”“我哪知道这木皮材质是什么,你又没有告知我”“我想知道我们现在这个木饰面有没有贴木皮,如果贴了,那是什么木皮”,陈亮回复“白色的是兔宝宝板材的原基材直接上油漆”“兔宝宝板材双面都是贴好”“买过来的时候”。2019年11月3日,尹方红在微信上询问罗佳丽情况怎样了,下一步怎么办,要求发送瑞安厂的全称、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提出“关于混油产品不要贴木皮我是不能接受的,而且那天在瑞安你也信誓旦旦的说木皮一定会贴,不贴会开裂。杨厂长给到我们的信息是贴的杂木木皮。”同日,尹方红也在微信上要求陈亮告知瑞安厂的全称,陈亮发送了“浙江天宏家具有限公司”。同日,罗佳丽在4人的微信群聊中回复“混油白是确实贴了木皮的,奥古曼木皮,板材是兔宝宝E0级”。2019年11月6日,尹方红在微信群聊中又问“到底是购买基层板时兔宝宝厂家已经贴好了,还是你们后来自己贴的?”,罗佳丽回复“兔宝宝板材本身买来是贴好木皮的,本身能直接上油漆做混油的。如果做特殊效果的,需在表面在贴木皮”,尹方红又问“直接说白色的就没有另外贴木皮。红色的贴了木皮,木皮为北美樱桃。对吗?”,罗佳丽回答“对的”。同日,张正贤在微信群聊中提出“合同约定通知看白坯,你可以申请拿钱,你为什么不让我们来看白坯呢!非要到做好让我看成品呢?”,陈亮回复“这点在节点上我已承认了过错,我也无任何方式克(刻)意去回避,也发出过邀请,在时间上错过了,二期产品这点,白坯生产后我们不再进下道工序,你们到现场看了我们再生产”。2019年12月9日,张正贤到天宏公司的生产车间验收了第二批次的木制品白坯。2020年3月22日,尹方红在微信上询问罗佳丽“我们的事下一步怎么走”,罗佳丽回复“等你们现场可以安装了,准备发货安装”。尹方红称“从前期的沟通和了解我们可以确定板材一定不是兔宝宝EO级柳桉芯,分厂油漆车间和老厂工艺都无法比,养生房也没有。”罗佳丽回复“免宝宝EO级合同是这样签的,我们不敢违抗已签合同的内容违约去用其它品牌板材来顶替,这个风险太大的。”“木材都是从老厂拉来的,已经处理好拉分厂的,工艺流程没有任何省略。”尹方红又提出“还有变更生产地点也是一个很大的坎”“这样就失去了前期考察萨芬戴的意义!”,罗佳丽解释“我只能跟您说是巧合,确实是公司业务调整了,木饰面全部放在2家分厂生产。总厂木制品已经全部没有了,但是木材的基础加工都是在总厂完成的。也确实是巧合正好遇到我怀孕,后续陈亮跟进您的项目”,尹方红提出“希望尽快拿出处理方案”。2020年3月25日,罗佳丽在微信上向尹方红提出“材质、品牌都可以做破坏性试验检测”,尹方红要求告知具体的检测程序检测单位。2020年3月27日,罗佳丽在微信上回复尹方红“板材已经上了油漆,兔宝宝LOGO已经覆盖了,没办法出来证明品牌,但是可以去做检测甲醛含量”,尹方红提出“退一步讲甲醛达标就说明是兔宝宝不成立”“更何况甲醛只是环保指标,质量指标含水率、握钉力、静曲强度等怎么把控?”。罗佳丽建议可以取样检测,尹方红提出“如果你们对自己的产品有信心的话,可以边安装边进行检测”,罗佳丽表示同意。2020年3月28日,罗佳丽在微信上通知尹方红马上要发货了,发货前需支付208500元,货到工地后需支付417000元,尹方红回复“支付货款保留意见”“既然你们对自己的产品有信心,那为什么不敢先发货?”“你们只要能证明你们所用的材料是合同约定的材料,我们就按合同来执行”。罗佳丽提出可以进场后鉴定,随后,罗佳丽咨询了兔宝宝采购商,尹方红咨询了兔宝宝客服热线,均答复表示无法鉴定。2020年4月20日,张正贤向奥利尔公司邮寄了一份书面函,主要内容为:1、关于贵司擅自改变定制地点问题。双方一起考察的定制地是浙江萨芬戴家俬有限公司(下简称萨芬戴),经过考察我们充分认可该公司的生产设备、工艺及企业文化、产品品质等,并信任该公司品牌,最终决定与贵司签订合同。但在实际履行合同中,贵司未经我们同意将定制地点擅自变更为浙江天宏家居有限公司(下简称天宏),而该公司无论是设备、工艺还是生产规模与我们前期考察的萨芬戴无法相提并论。对于我们的质疑,贵司答复天宏是贵司的分厂。但经我们核查,该公司并非贵司的分厂。2、关于贵司未按约通知我们查验白坯问题。贵司知道我们夫妇对装修材料品牌、质量及品质、效果存在特殊要求,故双方将木质板材品牌、品质、木皮品种等作了特别约定,因材料均由贵司购买,故又约定了对定制产品的白坯进行查验程序,并作为我们付款的节点。但在实际履行合同中,贵司通知我查验时却已定制完且包装好,致使我们无法从外观标识、防伪码等渠道判断贵司所用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品牌、等级、材质相一致,失去我查验的目的和意义。我们当即提出质疑,并坚持要求提供能证明所用材料与合同约定相一致的依据,贵司却称已无法证明品牌等。3、关于擅自改变施工工艺问题。关于木饰面需在购入的板材上另外贴木皮问题,无论在前期沟通中还是在查验现场交流中,贵司都明确表示必须要另贴木皮,否则以后木饰面会开裂,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需贴木皮的种类。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贵司却称木饰面做混水,在买来的板材上已经有了奥古曼木皮,不需要另外贴木皮。我们认为,贵司上述违反双方约定的不诚信行为,最终令我们无法确定贵司定制产品的品牌、质量、品质,严重影响到我装修进度及所需达到的要求和效果,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我再次恳请贵司本着实事求是、不隐瞒、不欺骗、诚信负责的态度对待我们提出的问题,并在收到本函起5日内给予答复,予以解决。否则,我无法接受不符合我们装修要求的定制品,并要求贵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日,尹方红在微信上向罗佳丽发送了书面函电子版。事后,奥利尔公司和罗佳丽未予回复。2020年6月1日,张正贤向发言提起诉讼,奥利尔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签收了本案诉讼材料。张正贤提起本案诉讼后,德华兔宝宝装饰材料销售公司根据奥利尔公司申请于2020年8月7日到奥利尔公司生产仓储基地现场勘察了案涉定制木制品,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函》一份,主要内容为:“启东北上海至尊5号别墅”项目定制木作共393组包装部件,多数产品已油漆封闭并包装,有3组包装件留存兔宝宝品牌商标及喷码,为正品兔宝宝产品,对现场部件随机抽取了检材,经检测甲醛释放量为0.2mg/L,符合兔宝宝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另查明,奥利尔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家具用品、家具、木制品、建筑装潢材料、建材、工艺礼品等,股东为周展雷、陈次先、林玲,周展雷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萨芬戴公司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等,股东为周海抱,戴建华,周海抱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尚美公司经营范围为烤漆门、木饰面板的生产、销售、安装、维护、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等,股东为周海抱、周展雷,周海抱为执行董事,周展雷为监事;天宏公司经营范围为家具、护墙板、装饰材料、家居配套设备制造、销售,股东为蔡桂木等7人。2016年3月3日,天宏公司(甲方)与周展雷(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生产和销售木制护墙板与定制橱柜,双方各出资50%,分享收益,合作期间生产产品标识根据需要分别使用甲方或萨芬戴公司的注册商标;合作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乙方领导,全体员工的人事安排由乙方负责;甲方指派2股东工作,负责监督甲方的财务工作和经营活动;合作企业的出纳和会计分别由甲乙方指派;合作经营场地利用甲方现已租用的瑞安市飞云蜘蛛王集团的厂房;甲方现有的生产设备提供给合作企业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折旧费。一审法院认为,张正贤与奥利尔公司签订的《上海奥利尔整木定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奥利尔公司按照张正贤的设计图纸为其生产安装定制木制产品,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诉中,张正贤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是否应予支持,具体为其行使法定解除权是否成立即奥利尔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双方约定的生产方以及未及时通知张正贤验收第一批次木制品白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反诉中,奥利尔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是否应予支持及损失金额的确定。关于本诉。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可以依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依据解除权发生根据的不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其中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张正贤与奥利尔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中虽然约定由奥利尔公司根据张正贤要求进行整木定制深化图纸设计与生产,但奥利尔公司是销售企业,经营范围中并没有木制品生产项目,正因如此奥利尔公司员工罗佳丽在合同签订前的磋商过程中,先是向张正贤推荐参观奥利尔公司的关联企业萨芬戴公司的整木定制案例、介绍了萨芬戴公司与奥利尔公司的关联关系、萨芬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称萨芬戴公司“是我们自己的工厂”“萨芬戴是工厂名称,奥利尔是品牌,是一家公司”“奥利尔旗下一共有3家工厂,总厂在温州苍南,主要生产家具和木饰面及新品种研发,另外两家工厂是辅助总厂木饰面生产的”,多次建议张正贤去工厂考察,声称“因为工厂实际生产、管理、品质等因素,也是很重要的方面”“全面衡量后,才更有比较”,后又带领张正贤实地参观考察了萨芬戴公司,这一系列行为的实质是代表奥利尔公司向张正贤作出了将定制木制品交由萨芬戴公司生产制作的要约表示。而张正贤对完成定作工作的生产方也很慎重,在对萨芬戴公司实地考察后才认可萨芬戴公司的生产能力同意由其生产,即为承诺,且其提出的不允许外包的要求也得到了罗佳丽的肯定答复。至此,双方就定制木制品交由萨芬戴公司生产制作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正贤正是基于对萨芬戴公司管理规模、生产工艺、设计能力、施工能力、产品品质的信任及罗佳丽不会外包的承诺,认为自己对定制木制品的高品质追求可以交由萨芬戴公司实现,而不是交由萨芬戴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完成,所以才与奥利尔公司签订了合同,这应当是张正贤作为定作人的特别选择。因此,可以认定张正贤与奥利尔公司约定了由萨芬戴公司生产制作案涉定制木制品。天宏公司并不隶属于奥利尔公司或萨芬戴公司,既不是分支机构也不是关联企业。即使奥利尔公司提供的其股东周展雷与天宏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真实的,也仅能说明协议双方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奥利尔公司未经张正贤同意变更案涉定制木制品的生产方,擅自将定制木制品交由约定以外的第三方生产,构成违约。张正贤在2019年10月12日在天宏公司生产车间查验第一批次木制品后即对木制品不在萨芬戴公司生产提出异议,虽然在事隔6天后,张正贤又确认了第二批次下单内容,但仍要求罗佳丽、陈亮提供“瑞安那个厂”以及奥利尔公司、萨芬戴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便了解三家公司的股东构成,想通过这些辅助手段核实罗佳丽、陈亮所说的“是一致的,只是厂的地区不一样”的解释的合理性,从微信内容可以看出张正贤一直在对此求证。奥利尔公司辩解张正贤在两次验收过程中未对生产厂家天宏公司提出异议,视为已认可天宏公司生产制作,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案涉合同对木制品的材质进行了特别约定,并将验收木制品白坯作为第三个付款节点的前提条件。奥利尔公司应当清楚案涉木制品的生产进展情况,负有及时通知张正贤查验木制品白坯的义务。陈亮在2019年9月4日向张正贤表示中秋节(9月13日)后去温州工厂看半成品,但中秋节后并未再提起。张正贤在9月27日主动询问此事时,陈亮回答从次日至节后六号都可以,具体时间由张正贤来选择。但当张正贤确定10月7日去查验白坯时,陈亮却又以刚从温州回来为由未采纳张正贤选择的时间,直到10月11日陈亮才又提出星期天去工厂。正是由于奥利尔公司消极和不负责的行为,致使2019年10月12日张正贤在天宏公司查验第一批次木制品时,该批木制品已完成上漆,张正贤未能查验到木制品材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奥利尔公司未及时通知张正贤查验木制品材质的行为违背了张正贤特别注重和追求木制品材质、品质的初衷,现在更是无法判断定制木制品中所使用的实木多层板材是否为合同约定的兔宝宝品牌,被告奥利尔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综上,张正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况且,张正贤作为定作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案涉合同于奥利尔公司签收本案诉讼材料之日即2020年6月13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张正贤已付款485000元,奥利尔公司应予返还并自合同解除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罗佳丽和陈亮自愿为奥利尔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奥利尔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罗佳丽、陈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奥利尔公司追偿。张正贤主张损失250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为前提。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奥利尔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定制木制品的生产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验收义务,张正贤对合同的解除不存在过错。但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张正贤在2020年10月12日查验第一批次木制品时就已知道定制木制品不在萨芬戴公司生产,虽有异议但仍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又于2020年10月18日同意第二批次木制品下单生产,后又验收了第二批次木制品白坯,也未要求停止后续的生产。故张正贤对第二批次木制品的生产负有过错,由此造成的奥利尔公司损失经对照最终结算单确定为141998元,张正贤应予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其余损失由奥利尔公司自负。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张正贤与奥利尔公司签订的《上海奥利尔整木定购合同》于2020年6月13日解除;二、奥利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正贤48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罗佳丽、陈亮对上述第二项上海奥利尔家居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佳丽、陈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奥利尔公司追偿;四、驳回张正贤其他诉讼请求;五、张正贤赔偿奥利尔公司损失141998元;六、驳回奥利尔公司其他诉请求等。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奥利尔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张正贤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我方进行木饰面的安装,我方不存在延期交付的行为。2、2020年4月21日罗佳丽与尹方红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罗佳丽明确告知公司同意选择一个区间先发货,检测没问题后再付款,并对尹方红函件中提出的三个问题给出答复,但张正贤置之不理,竟自起诉。3、至尊北5号微信群聊天记录,以证明负责木制品生产加工的杨总多次发布木制品的加工生产状态,通过照片等多种方式让张正贤感受到奥利尔公司的服务及木制品品质。4、汪太平与尹方红的聊天记录、2019年10月18日张正贤确认的第二批次下单的图纸、木制品价目明细(附预算单,含第二批次兔宝宝板材及原木材料价格明细),以证明2019年10月18日张正贤在微信中确认第二批下单的木制品价格总计249375.7元。张正贤质证认为,证据1、2不属于新证据,且聊天内容不完整,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真相;证据3非完整聊天记录,故意删除了尹方红发问及杨总第一次答复内容,建立该聊天群是因我方对此前验收提出异议,10月22日催问将剩余施工过程发至群里,根本不存在多次发布加工生产状态的情况;证据4中汪太平与尹方红的聊天记录、2019年10月18日张正贤确认的第二批次下单的图纸无异议,但所谓价目明细不是事实,2019年8月1日双方已确认总价为1391181元,尹方红在每一页预算单价格上均签字确认,奥利尔公司现在提交的预算单及价目明细系其伪造,该聊天记录中也没有张正贤确认价格的内容。罗佳丽、陈亮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表面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奥利尔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奥利尔公司提供的木制品价目明细系其单方制作,其中部分项目重复,部分项目无法与尹方红签字确认的预算单相对应,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以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张正贤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有无依据;2、奥利尔公司的反诉主张能否成立;3、罗佳丽、陈亮应否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张正贤与奥利尔公司、罗佳丽、陈亮之间订立的整木订购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然奥利尔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故张正贤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罗佳丽、陈亮就案涉合同为奥利尔公司提供担保,应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本案中,张正贤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则必须审查案涉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即奥利尔公司的违约行为有无达到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奥利尔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第一,案涉合同相对方虽为张正贤与奥利尔公司,但奥利尔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家具、木制品的生产,合同中亦未体现出案涉木制品的具体生产厂家及地点。根据张正贤夫妇与罗佳丽的微信聊天记录,罗佳丽推荐了萨芬戴公司,介绍了萨芬戴公司与奥利尔公司的关系,并带领张正贤夫妇去萨芬戴公司实地考察。通常而言,实地考察的目的就是对考察对象进行直观的、详细的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张正贤提出实地考察,体现出其对所定作木制品品质的高标准、对生产厂家的高要求及对案涉合同的慎重态度。而张正贤夫妇也正是在实地考察后对萨芬戴公司的生产工艺、管理规模、车间设备等有了直观全面的了解,基于对萨芬戴公司实地考察满意的结果以及罗佳丽表示不会外包的承诺,充分相信案涉木制品会在其所考察的萨芬戴公司生产,才与奥利尔公司签订了案涉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正贤与奥利尔公司已达成案涉木制品会在张正贤所实地考察的萨芬戴公司生产的合意,并无不当。然而实际生产案涉木制品的天宏公司,即使奥利尔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真实,也仅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并非萨芬戴公司的分厂,故奥利尔公司未经定作人张正贤同意,擅自将案涉木制品交给第三方生产,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奥利尔公司关于其带张正贤参观工厂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以及案涉木制品在下属分厂天宏公司生产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碍难采信。第二,案涉合同将定作人对白坯的验收工作作为合同履行及付款的一个重要节点,该约定也与张正贤对案涉木制品材质、品质、工艺的高要求相符。然而张正贤到现场查验第一批木制品时,该批木制品已上漆且大部分产品已打包,导致张正贤未能对白坯进行查验,也无法确定案涉实木多层板材、实木的材质及品质、工艺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奥利尔公司该行为亦构成违约。二审中,奥利尔公司主张张正贤到现场已经看到了白坯,该主张与陈亮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第一批木制品没有让张正贤看到白坯存在过错的内容相矛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陈亮虽曾与张正贤预约查看白坯,但并未告知张正贤明确的期限以及如逾期不查看将可能导致的后果,故未能及时查验白坯的主要过错在于奥利尔公司。综上,奥利尔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正贤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案涉合同。对于奥利尔公司二审中要求对于案涉实木多层板进行鉴定以及现场勘验的主张,因案涉合同解除系因奥利尔公司的多项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是否对板材鉴定及现场勘验并不影响合同解除的结果,且奥利尔公司也陈述不确定能否通过检测确定板材品牌,故本院对奥利尔公司该申请不予准许。关于争议焦点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前所述,案涉合同解除系因奥利尔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张正贤对于合同解除并不存在过错。但张正贤在现场查验第一批木制品时已知晓案涉木制品并非在萨芬戴公司生产,对此也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张正贤仍然同意下单生产第二批木制品,导致奥利尔公司扩大了损失,张正贤对此存在过错。奥利尔公司认为张正贤验收第二批白坯表明其已认可由天宏公司加工木制品,奥利尔公司该主张与张正贤第一次查验时即提出异议且此后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一直就生产厂家等问题提出质询的事实相悖,故本院对奥利尔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双方一致确认第二批木制品损失是按照合同销售价确定,但奥利尔公司认为第二批木制品应为249375.7元,经查,奥利尔公司自行制作的清单不足以反驳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正贤应赔偿该部分木制品的损失141998元,未支持奥利尔公司所主张的其他损失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三,案涉合同载明“陈亮、罗佳丽为自然人担保,对本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连带责任”,现陈亮、罗佳丽认为该约定未明确是为张正贤还是奥利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罗佳丽、陈亮系奥利尔公司的员工及案涉合同经办人,且此前与张正贤并不相识,更未在合同洽谈过程中与张正贤达成为张正贤担保的合意,故虽然合同中未写明被担保人,但实际各方对于罗佳丽、陈亮系为奥利尔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不存在争议。罗佳丽、陈亮还主张案涉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但罗佳丽、陈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现其自认系为顺利完成业务留住客户而签字,故案涉合同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的情形,且罗佳丽、陈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也未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故罗佳丽、陈亮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奥利尔公司、罗佳丽、陈亮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6元,由上诉人上海奥利尔家居有限公司、罗佳丽、陈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锦明审判员 戴志霞审判员 陈 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妍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超、付海涛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546号 下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1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