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与黄财家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湘1225执异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异14号案件名称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与黄财家执行异议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黄财家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异14号异议人(案外人):黄生荣,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会同县。申请执行人: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林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5MB1831826H。法定代表人:张德,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博,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财家,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会同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黄财家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生荣对本院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湘1225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黄生荣于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黄生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黄生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粟 谦审 判 员 陈亚军审 判 员 王湘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佘莉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安明、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502号之二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02执3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