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百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3民初4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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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4899号案件名称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百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百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3民初4899号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曙光东路166号(主楼)。法定代表人:杨仕晋。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宠惠,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锡严,该司员工。被告:陈百就,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百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被告陈百就已经于2021年6月30日死亡,其户口于2021年7月1日被注销。本院认为,被告陈百就在本院受理案件之前已经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被告陈百就自死亡之日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对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提起诉讼,已经死亡的人没有也不可能进行任何诉讼行为。本案自本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就不存在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07元(已由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德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佩玲书 记 员 梁小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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