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战营、文岁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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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521号案件名称
张战营、文岁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战营;文岁蛮;文军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文某1。 委托代理人:文某2,系文岁蛮之弟,(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文某2。 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1、文某2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旬邑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某1、文某2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1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后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5、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采取的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5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建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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