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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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1009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康;方小婷;王晓成;方小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10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 125号。 法定代表人:胡锦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小翠,女。 被执行人:方小婷,女。 被执行人:王康,男。 被执行人:王晓成,男。 本院在恢复执行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小翠、方小婷、王康、王晓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浙0822执1601号]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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