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公司、易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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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530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公司、易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公司;易勇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68018843XL。地址:贵州省黎平县。负责人:倪仁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元胜,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易勇明,男,侗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公司社区执行易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易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返还人民币1220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7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易勇明有银行存款1676.39元,本院2021年8月9日依法冻结上述款项,于2021年8月30日将已冻结的银行存款扣划后发放给申请人。本院继续到被执行人易勇明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易勇明限制高消费,并约谈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元胜,委托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庆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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