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某、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3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84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38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借款说明暨还款协议第六项约定:各方应当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可向营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本案诉请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天伟审判员  王钰中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长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