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郝志龙、王雄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6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46号
  • 案件名称

    郝志龙、王雄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郝志龙;王雄峰;姜玉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646号申请执行人:郝志龙,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雄峰(又名王雄),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姜玉华,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郝志龙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王雄峰、姜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证券、保险、房管、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金融部门、网络银行反馈有零星的存款已被其它案件冻结。4、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5、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能执行完毕。6、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申请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审判员张伟代理审判员 马  久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