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波、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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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141号案件名称
陈兴波、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兴波;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波,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新国际商贸电子商务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53510742。法定代表人:刘艳萍,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兴波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8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兴波工程款33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兴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7070元,由被告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申请人陈兴波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3707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4.2021年4月13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5.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6.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焱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无人经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8.2021年9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3707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玲审 判 员 那海燕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天涛书 记 员 蒲乐乐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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