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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世明、许永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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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74号
  • 案件名称

    郑世明、许永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郑世明;许永波;杨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74号申请人:郑世明,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申请人:许永波,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申请人:杨娅,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郑世明与许永波、杨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世明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许永波、杨娅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郑世明以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世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永波、杨娅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凌忆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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