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兴鸿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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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279号案件名称
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兴鸿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兴鸿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279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紫金路(紫金公馆****)。法定代表人:唐博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钟波(特别授权),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罗兴鸿,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关于申请执行人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兴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兴鸿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罗兴鸿作出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相关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到位1200元案款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执行代理人钟波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327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鹏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陈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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