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和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保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2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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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22012号案件名称
北京怡和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保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北京怡和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保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22012号原告:北京怡和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关路1号楼3单元4层。法定代表人:孙远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东,男,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旺,男,1951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北京怡和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保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北京怡和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怡和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怡和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长 李雪莲审判员 陈文洁审判员 强锡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云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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