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宝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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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276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宝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宝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276号原告: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深圳街C区1号顺隆阳光翠苑。 法定代表人:陈庆友,经理。 被告:刘宝冲,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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