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田赵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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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050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田赵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田赵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05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102号。负责人:陈凌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福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赵,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田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诉。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员 黄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彭 婷书 记 员 陈婧坭3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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