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尚浅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7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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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7861号案件名称
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尚浅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尚浅餐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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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7861号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贸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7021X1。法定代表人:杜斌,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成都尚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1999号16栋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98YGX4R。法定代表人:姚旭。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尚浅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尚浅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尚浅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龚 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丹书 记 员 隆松吟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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