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颖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34号案件名称
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颖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颖淮建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34号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南城办南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郜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颖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 法定代表人:万某,任执行董事。 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颖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7元,由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闫育书记员 王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友立、黄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2执1647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