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粉茹、付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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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527号案件名称
魏粉茹、付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魏粉茹;付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527号原告:魏粉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翔,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付坤,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粉茹与被告付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粉茹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粉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粉茹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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