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刘卫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0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015号
  • 案件名称

    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刘卫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刘卫群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王**,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刘卫群,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刘卫群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66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卫群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10月16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中院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11执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卫群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卫群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陵区管理部、保险公司等查询被执行人刘卫群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刘卫群其名下位于XX(权证号码:XX)有房屋,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卫群是系列案,其名下的资产正在处置当中,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刘卫群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债权XX万元、诉讼费XX元、执行费X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卫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也未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表示同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