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靖淞与刘纯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9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950号案件名称
周靖淞与刘纯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靖淞;刘纯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950号原告:周靖淞,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住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刘纯泽,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所东辽县。 原告周靖淞与被告刘纯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周靖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纯泽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所欠款项7500元整;2、判令被告刘纯泽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逾期利息706.87元(逾期时间为26个月,年利率4.35支付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1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7500元人民币,约定2020年4月30日前还清,并出具欠条一张。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没有履行欠条上的约定,至今分文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都被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多次协商未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与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刘纯泽来院应诉。本院虽已书面通知原告周靖淞在限期内补正被告刘纯泽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但原告至今未予补正,未重新提供被告刘纯泽的准确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亦未提供被告刘纯泽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靖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621号之一 下一篇 王绍文、孙桂兰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