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常小红汽车配件修理、张永平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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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535号案件名称
甘泉县常小红汽车配件修理、张永平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甘泉县常小红汽车配件修理;张永平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535号原告张永平,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现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510221613被告甘泉县常小红汽车配件修理。法定代表人常小红,系修理厂负责人。地址:陕西省甘泉县杨家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与被告甘泉县常小红汽车配件修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平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平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小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郝 航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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