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杰、夏永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9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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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931号之二案件名称
谢杰、夏永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谢杰;夏永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9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杰,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执行代理人:黄丹,女1986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6××××××××,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系申请执行人妻子。被执行人:夏永刚,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杰与被执行人夏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鄂9004执1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王 骞书记员 彭 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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