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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勉与林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异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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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异141号
  • 案件名称

    姚勉与林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姚勉;林锋;林仲涵;杨先兰;朱香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异141号申请执行人:姚勉,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林锋,男,汉族。第三人:杨先兰,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第三人:朱香妮,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第三人:林仲涵,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本院在审理姚勉与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锋无法履行(2020)沪0104民初161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现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姚勉申请变更杨先兰、朱香妮、林仲涵为(2020)沪0104执3841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勉称,其与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2020)沪0104民初16153号民事判决,后因林锋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姚勉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林锋于2021年4月9日死亡。现姚勉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变更杨先兰、朱香妮、林仲涵为(2020)沪0104执384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杨先兰、朱香妮、林仲涵未作答辩。本院查明,姚勉与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16153号民事判决:一、林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姚勉借款本金105万元、支付利息612,557元;二、林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12%支付姚勉本金105万元的借款利息,期限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00元(姚勉已预交),由林锋负担。后因林锋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姚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沪0104执3841号。杨先兰系林锋母亲,朱香妮系林锋配偶,林仲涵系林锋儿子。林锋于2021年4月9日死亡。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本案中,林锋系(2020)沪0104执384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其已死亡,杨先兰、朱香妮、林仲涵系林锋的继承人,故姚勉要求变更杨先兰、朱香妮、林仲涵为(2020)沪0104执384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杨先兰、朱香妮、林仲涵为(2020)沪0104执38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杨先兰、朱香妮、林仲涵应对(2020)沪0104民初16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林锋对姚勉的债务在其继承林锋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汪海燕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人民陪审员  张夏清书 记 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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