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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胜付、王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7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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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7463号
  • 案件名称

    周胜付、王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周胜付;王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7463号申请人:周胜付,男,汉族,住东海县。被申请人:王龙,男,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胜付与被申请人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胜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龙所有的欧曼牌车牌号为苏GX××**及锣响牌苏G××**的挂车,保全金额为80000元,申请人周胜付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胜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龙所有的欧曼牌车牌号为苏GX××**及锣响牌苏G××**的挂车,期限为二年,查封限额80000元。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董自李书 记 员  马顺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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