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胜付、王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74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7463号案件名称
周胜付、王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胜付;王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7463号申请人:周胜付,男,汉族,住东海县。被申请人:王龙,男,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胜付与被申请人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胜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龙所有的欧曼牌车牌号为苏GX××**及锣响牌苏G××**的挂车,保全金额为80000元,申请人周胜付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胜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龙所有的欧曼牌车牌号为苏GX××**及锣响牌苏G××**的挂车,期限为二年,查封限额80000元。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董自李书 记 员 马顺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钱某某、凌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830号之十一 下一篇 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