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成、杨远清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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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815号案件名称
杨家成、杨远清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家成;杨远清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815号原告:杨家成,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才教,城步苗族自治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远清,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智,城步苗族自治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家成诉被告杨远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杨家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成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家成负担。审 判 员 周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王艳平代理书记员 钟学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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