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彬、高小孩等王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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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民终451号案件名称
刘士彬、高小孩等王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士彬;高小孩;王永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士彬,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孩,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涛,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士彬因与上诉人高小孩、被上诉人王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士彬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刘士彬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85.48元,减半收取2392.74元,由上诉人刘士彬负担。 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彭建玉审判员 乔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忠玲书记员 马绍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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