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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彬、高小孩等王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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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8民终451号
  • 案件名称

    刘士彬、高小孩等王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士彬;高小孩;王永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士彬,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孩,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涛,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士彬因与上诉人高小孩、被上诉人王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士彬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刘士彬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85.48元,减半收取2392.74元,由上诉人刘士彬负担。        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彭建玉审判员    乔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忠玲书记员    马绍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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