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兵、王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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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827号案件名称
肖兵、王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兵;王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827号原告:肖兵,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现住深圳市龙华区。被告:王颖,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肖兵与被告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肖兵诉称,2018年12月19日,被告以开办快递公司为由,向原告借钱,当天原告分别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和支付宝转账5000元给被告,12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4天后归还并出具借条,但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照当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颖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黄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丁 箐书 记 员 胡冰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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