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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兵、王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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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827号
  • 案件名称

    肖兵、王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肖兵;王颖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827号原告:肖兵,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现住深圳市龙华区。被告:王颖,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肖兵与被告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肖兵诉称,2018年12月19日,被告以开办快递公司为由,向原告借钱,当天原告分别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和支付宝转账5000元给被告,12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4天后归还并出具借条,但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照当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颖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黄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丁 箐书 记 员 胡冰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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