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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白梅、马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复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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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复105号
  • 案件名称

    苗白梅、马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苗白梅;马宁;苗路线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复105号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苗白梅,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马宁,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苗路线,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复议申请人苗白梅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海县法院)(2021)苏0722执异7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马宁与苗路线、苗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海县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苏0722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苗路线确认欠原告32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被告苗白梅确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苗路线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在每月的25号前支付10000元本金给原告马宁。被告苗路线定于2018年11月1日前,支付剩余本金26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元为本金,每次归还的本金在320000元总本金中予以扣除,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三、被告苗白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上述任一期如被告苗路线逾期未还款,则原告马宁有权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立即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苗路线和被告苗白梅强制执行全部债权32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的剩余未还部分。根据马宁的申请,东海县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苏0722执2101号。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苏0722执2101号执行裁定,查封苗白梅所有的位于东海县路号栋号房产。2021年3月10日作出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其他实际使用人于30日内自行腾空、迁出该不动产。苗白梅提出异议称,请求对路号栋号房产暂缓执行。事实和理由,一、2016年10月21日,异议人与唐政林离婚,儿子与异议人共同生活,且儿子正在上学,法院要执行的房屋是异议人唯一住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精神,秉承子女利益保护最大原则,给予人性化司法救济。二、生存权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房屋,异议人与正在上学的儿子将失去唯一住房而流离失所,何谈生存权最大原则。生存权大于债权,这是最高法司法判例表达的司法精神。民法典确立的居住权法律制度是宪法人权保护的切实体现。请给予异议人及子女生存权的司法救济。东海县法院另查明,2018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马宁与被执行人苗白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一、苗白梅分期偿还马宁借款,到2019年8月底还清所有本息;二、从即日起至2019年8月底,由苗白梅变卖自己的门面房(位于路号栋号,已查封),出售价最低为70万元;三、若苗白梅有任一期不履行,则自愿将栋号房产交付执行。东海县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符合暂缓执行的条件。首先,执行标的物路号栋号房产系门面房,不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相关规定。其次,暂缓执行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暂缓执行。本案亦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可以暂缓执行的情形。再次,苗白梅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于2019年8月底前自行变卖涉案房产,若不履行还款计划则自愿将涉案房产交付执行。故本案不符合暂缓执行的条件,对苗白梅暂缓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东海县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苏0722执异74号执行裁定,驳回苗白梅的异议请求。苗白梅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撤销东海县法院(2021)苏0722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2.对马宁的执行申请不予支持。事实与理由:一、执行标的物是复议申请人“唯一住房”应予以考量。马宁所称的“苗白梅另有房产”是否是苗白梅娘家的农村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的,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通观上述《规定》没有一项是符合的,且马宁并未出具五至八年租金的《承诺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法定情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又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对“唯一住房”的界定:“本解答所称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本解答所涉“唯一住房”的执行仅适用于权属明确的城镇房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及其他无证房产等涉及国家土地制度和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解答”。原裁定否定案涉房屋不是“唯一住房”系认定事实错误。二、生存权大于债权的法律精神应予践行。《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应优先于银行的金融性债权受到保护。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商及在建工程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同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依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价款,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房屋的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确立的对“物权期待权保护”系特别规定,而一审裁定适用第十七条第(二)项,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第十七条有四项,没有明确适用某一项,让人无所适从,应属法律适用错误。四、调解书与和解协议疑有虚假诉讼之嫌。仔细梳理一下调解书与和解协议形成背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苗路线同马宁恶意串通,极重地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利益,复议申请人将按审判监督程序为自己证清白。综上,请求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本案中,苗白梅与马宁20**年11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苗白梅分期偿还马宁借款,到2019年8月底还清所有本息,若苗白梅有任一期不履行,则自愿将栋号房产交付执行。现苗白梅逾期未履行,执行法院根据该协议,依法执行涉案房屋并无不当。故苗白梅提出的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应当暂缓执行的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苗白梅认为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其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不属于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综上,苗白梅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苗白梅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执异7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胡海涛审 判 员 李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于学金书 记 员 王 坤法律条文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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