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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撒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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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665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撒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撒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665号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杨某与被告撒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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