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宜华、温小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9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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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946号之一案件名称
田宜华、温小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田宜华;温小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宜华,男,汉族,1973年1月4日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温小勇,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生,住四川省。田宜华与温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温小勇支付申请人田宜华劳务报酬2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执行费315元。因被执行人温小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田宜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在2021年6月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在2021年6月、7月、8月、9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本院在2021年6月18日,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均为轮候查封状态,上述银行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6月18日,9月13日之日起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温小勇有车牌号码为川EK3D66号小汽车,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6月24日之日起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村社工作人员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温小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田宜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赵心远审判员 姚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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